2005年6月15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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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正当交流”难敌“熟人社会”
石敬涛

  珠海市将推行法官律师正当交流制度,按照该市法官协会、律师协会的说法,《法官律师正当交流制度》的推行,将为法官、律师构建一个正常交流的平台,破除法官与律师之间的“隔离带”(《珠江晚报》6月11日)。
    法官和律师,一个是国家的法律人,一个是社会的法律人;一个是国家公权力代表,一个是公民私权利代表;一个是国家工作人员,一个是具有逐利性的“法律商人”。但两者有一点是共同的,那就是两者都是公平与正义的守护者,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不可或缺的两个主角。而由于职业的原因,法官和律师之间也必然发生接触,并形成一定的相互关系。
    但是,不可否认,这种必然的“接触”,由于各方面的原因,在很多时候已经变了味。有些法官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,进行权力寻租,个别法官、律师间存在着非正常关系甚至是“幕后交易”,已经成为一个“潜规则”。在一些地方,律师向法官送钱甚至已成公开的秘密。其实现在特地标出一个所谓的“正当交流”,其暗含的潜台词就是“不正当交流”。这种“不正当交流”,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而且已经弱化了民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。
    正因为如此,时下对于法官和律师的关系,民间和业内便有了是“律师带坏了法官”,还是“法官逼良为娼”的这种“先有鸡还是先有蛋”的无厘头问题。也正因为如此,为了杜绝法官和律师的这种“不纯洁”关系,前一段时期,司法行政部门和法院系统相继出台措施,限制律师和法官的交往,甚至对他们之间的社交活动也提出了近乎“苛刻”的要求,试图在法官和律师之间构建一个“隔离带”。这种做法,受到了业界和社会的好评。
    “正当交流”制度的初衷无疑是善良的。但是,这种“正当交流”制度,需要建立在一个“契约社会”的基础上。“契约社会”,是对法律、规章制度和各种合同等广泛意义上的契约的共同遵守和履行。但是,现在一个客观现实却是,在总体上,我们所面对的却是一个费孝通先生所描述的“熟人社会”:人们按亲疏、内外、生熟,区别对待与之交往的不同对象。“熟人好办事”、“熟人不讲理”,对外人、生人则采取不信任、不合作态度。正如有研究者所指出的,“熟人网”与腐败的内在瓜葛,才是导致腐败滋生并纵深化发展的深层动因。
    所以,在“熟人社会”面前,“正当交流”虽然“看上去很美”,但如果没有成熟的“契约社会”基础,即使是再“正当”的“交流”,本来就非常“暧昧”的法官和律师,一来二往,眉来眼去,心照不宣,交流来交流去,最终也难敌“熟人社会”的“桎梏”,难逃“熟人网”的窠臼与陷阱。套用一句用在此处再妥帖不过的俗语,“距离产生神圣,神圣产生权威”。所谓“正当交流”,我看还是不要也罢。